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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王某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监事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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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1-08-06 07: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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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王某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监事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担任被执行人监事,亦是被执行人股东,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被执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仅王某一人,故认定王某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妥,决定驳回王某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的请求。

蔚来律所接受王某委托后,指派田强律师、黄浦潇律师担任王某的代理人,并由业务助理王娈杰、刘磊参与配合完成辅助工作,认真研究案件材料,最终发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担任过被执行人的监事为由径行认定其为被执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而认定其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具体而言,《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51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通过《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性质、职能上存在重大区别,也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混为一谈,错误的认定王某担任监事便是高级管理人员,实则是对上述《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严重误读,属法律适用错误。田强律师团队围绕该主要观点积极与复议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并同时提交了王某并不是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其他有力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蔚来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撤销原执行法院的执行决定、撤销对王某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涉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实践中争议较大,但蔚来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扎实的业务功底,成功为当事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十分满意的结果。